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即解决争议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就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事项安排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解决争议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发生效力,当事人仍须按照原来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解决争议。
解决争议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此条款多见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