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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7   浏览量:2670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为要约邀请:

  (1)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3)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4)债券募集办法。债券募集办法,是指公司对外发布说明,称其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近期将依法进行市场化发行,吸引投资者购买的文书。债券募集办法是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相对人购买。认购人认购债券为要约,公司卖出债券为承诺。

  (5)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指基金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债券募集办法一样,都是要约邀请,吸引相对人购买,相对人购买为要约。

  (6)商业广告和宣传。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属于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和宣传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7)寄送的价目表。发送的商品价目表,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因此,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实际上,寄送的价目表与货物标价陈列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商品标价陈列亦作为要约邀请。在商店买卖东西,虽然商品的价格是标明的,但要买多少数量,总是由顾客提出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方式

· 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形式

·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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