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即在某些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这种缔约目的要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让相对人清晰知道。没有缔约目的,不能成为要约。如邀请参加典礼的请柬,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仅为事实行为并非要约。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的水平。要约发出,相对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确定,相对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含义,难以承诺。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论要约人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表明,一旦该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约束的具体表现是要约被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这里的“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在上述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构成要约的必备要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