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及生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对要约人及受要约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主要表现在公共运输领域、供水、电、热、气等公共服务领域,还有保险公司的强制承诺义务,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是: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QQ语音等。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那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其含义是,意思表示进入了相对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至于相对人对意思表示是否了解,不影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没有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的,有时间差,如电子邮件、传真等。
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要约生效的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二,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第三,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