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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9 浏览量:713
预期违约责任,也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
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情形:
1.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构成要件是:(1)毁约方必须肯定地向对方提出毁约的表示;(2)毁约方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明示毁约没有正当理由,明显具有过错。
2.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构成默示毁约主要是因为债务人丧失将来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且无法提供担保。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后合同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