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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形态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9 浏览量:695
违约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形态:
(1)拒绝履行。这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
(2)履行不能。这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3)迟延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却未及时履行,也包括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行为。
(4)不完全履行。这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债权人仍然需要的,债权人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等违约责任行形式。
(3)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