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798  
  


  债权人对提存物享有领取权。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其有权提取提存物,且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的领取权有两方面的限制: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有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①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提存的通知

· 提存的成立与法律效果

· 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抗辨权和抵销权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1977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