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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623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属于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债权人分立、合并使原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债权人分立、合并后的组织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概括地继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通知该变化,则可能导致债务人不知应向何人履行债务情形的发生,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在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知晓上述变化,只是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或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经过查询等可以明确受领人,则不能视为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予受领。如果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债务人来讲,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其两项权利:

  (1)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债务人因履行困难暂时不予履行,待履行障碍消除后,仍负履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中止履行是债务人的权利,并非债务人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2)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第三人。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也就归于消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脱离合同的拘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情形与效力

·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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