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7   浏览量:675  
  


  (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和认可,之所以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制。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定

· 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0348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