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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7   浏览量:777  
  


  当一个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可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全。这种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称为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没有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首先,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次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则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虽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在合理期限内无实际履行行为;债务人明显丧失履行能力;债务人亲自履行或者委托他人履行已无可能。

  (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作如下理解:只要第三人履行该债务目的合法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认定为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如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由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的情形。又如将设有银行抵押权的房屋进行出卖,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可以向银行直接支付价金,以排除抵押权。银行不能拒绝买受人支付的该笔价款。

  (4)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如需要债务人付出自身劳动或技能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将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之后,债权人已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该债权,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如何确定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债权转让是法定的,第三人在代履行后自然取得该债权。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向新的债权人即第三人主张。

  (3)第三人不因代为履行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相对人的地位不因此发生改变。第三人代为履行出现瑕疵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连带债权的规则

·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事项

·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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