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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684  
  


  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所为的履行。提前履行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要求提前履行自己的债务,也可能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在后一种情况,如果债务人同意的,自然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人不同意的,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了对前一种情形的处理规则。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才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实现共同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并不一定给债权人带来好处,甚至可能给债权人造成困难,因此在债务人提前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拒绝受领权,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当然,债权人自愿抛弃自己利益的,法律也不禁止。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基于诚信原则,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这样规定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七天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因为费用增加系债务人提前履行造成的,故规定由债务人负担,这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情形与效力

·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遵循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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