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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5   浏览量:564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在按份之债中,作为债的给付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且每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行使权利,每个债务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成立,主要有法律行为引起,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个别情况下,也有法律直接规定。其构成要件是: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3)债的标的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1)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推定为同等份额。

  (2)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3)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4)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5)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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