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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7 浏览量:738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耍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2)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当然使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要约是否失效?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合理的期限,在此合理期限内,应当认定要约有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一般认为,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这里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要约的撤销
· 要约撤回的规定
· 要约邀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