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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0   浏览量:699  
  


  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限制,在这一期限内,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可以向要约人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为之,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一是承诺期限为一个明确的时间终点,如5月30日,承诺期限为自要约生效到该时间终止。二是规定自收到要约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如受要约起一个月内。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方为有效承诺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此类要约,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对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当符合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作出判断以及传递信息所需的时间。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根据要约发出的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

  有学者将“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分为三段: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第一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承诺达到所必要的期间,依其通知的方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限定其承诺通知的方法,须以其方法为承诺。否则得依通常交易上所用的方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必须以电报作为回答,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定。第二段的期间,是自要约达到时以至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必要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通常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复杂,审查考虑的时间就长,如果还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可能时间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也就是“合理期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承诺的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 要约失效的规定

· 撤销要约的时间规定

· 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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