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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7   浏览量:813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允诺在承诺期限内要约是可以信赖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即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待准备工作就绪后再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因此,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当然不可以撤销,要约人不能反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根据以往的交易惯例或者解读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应根据市场交易中一个正常理性人的认识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如开始生产、准备原料等。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要约不可撤销。这样规定是为了规制要约人滥用撤销权,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要约的效力及生效时间的规定

· 要约邀请的规定

·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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