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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7   浏览量:622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撤回其要约的行为。要约撤回也是意思表示撤回,因此规定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意思撤回的规定。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其已发生法律效力,则不能撤回。

  以对话方式表达的要约,由于当事人是当面进行订约的磋商,要约一经发出,受要约人即刻收到,因而其无法撤回。由他人转达的要约,视为需要通知的要约,可以撤回。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的要约,发出和收到之间的时间间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难以撤回。因此,要约撤回只能是非直接对话式的要约和非电子计算机数据传递方式的要约,即主要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为了使后发出的要约撤回通知早于要约的通知或与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应当采取比要约更迅捷的送达方式。

  要约撤回符合要求的,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视为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没有取得承诺资格。要约撤回的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要约邀请的规定

·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方式

· 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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