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4   浏览量:913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合同之外,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都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因这些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则是:

  (1)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首先适用该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

  (2)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也就是说,裁判者应当注意区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进而判断可否适用同编通则的规定。如无论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责任之债,根据其性质都不能适用有关要约、承诺的规定等。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这里的表述是“适用”,而非“参照适用”,裁判者在是否适用的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二是,如何理解“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如果一种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会导致其违反指导原则和基本功能,就应当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其性质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合同解释的方法

· 合同的效力

·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000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