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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04   浏览量:1389  
  


  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照法律规范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给予特别规定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非典型合同,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也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

  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生活需要,选择订立法律没有规范的非典型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非典型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对非典型合同的名称和规则进行特别的规定,但非典型合同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有关其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事项应当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2)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虽然是对某种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与某一类合同也有着共同之处或者相近之处。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非典型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的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非典型合同也是这样,可以参照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对非典型合同的给付、合同目的以及合同的标的物等因素进行整体把握,继而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参照对象,以此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主要指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均属于涉外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依照该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概念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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