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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674  
  

  1.管辖。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的,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主要指的是抵押人住所地。

  2.申请。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4)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6)抵押担保的范围;(7)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8)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3.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3)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4)抵押物清单;(5)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受理及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2)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3)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2)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5)抵押担保的范围;(6)再次抵押情况;(7)抵押登记的日期;(8)其他事项。

  6.其他规定

  (1)公证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在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2)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3)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从约定。

  (5)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的资料,但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 公证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

·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

·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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