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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及受理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669  
  

  一、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分为两大类:

  一是《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包括下列内容:(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即以下财产除外: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及《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二是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二、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受理的条件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1)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属于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

  (2)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3)各项材料齐全。







·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

·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

· 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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