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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784  
  

  公证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于公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证明机构,其办理公证事务要付出相应的人力、物力,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公证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为申办公证的特定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一定费用。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证机构不得私设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乱收费,过度增加公证当事人的负担,也是为了防止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以确保公证行业的稳定发展。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

· 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 公证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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