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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是指我国派驻外国首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事馆指我国驻在外国某城市或者某地区的从事领事职务的代表机构的总称。办理公证事务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之一。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是国际惯例,使(领)馆的这项职责,不仅体现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也体现在各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即外交、领事机构对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行为。其目的是使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境内的有关当局所承认,产生域外法律效力,而不因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或不了解公证书发出国的公证制度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实现。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公证:(1)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公证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公证的一般程序等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们是必须遵守的,凡是这些条约中有涉及公证事务的内容,都应当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所应当遵循的。

  根据国际惯例,外事机构办理认证,主要是审查公证书上的印章是否为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签章,一般不审查文书的内容。经过认证的公证文书,如其内容不符合文书使用国的规定,文书使用国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受理,不受已经认证的影响。

  我国认证的有关机构:在国内,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在国外,是我国驻外使(领)馆。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发出的需要在我国使用的证明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的,应先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某国外交部或该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再考虑给予认证。同样,我国发出的要求在未建交国家使用的证明文件,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送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我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原则是:(1)认证的文件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政策以及与使用国法律相抵触的,应当拒绝认证;(2)所认证的文件有损于我国主权以及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拒绝认证;(3)我国法律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或文件有明确规定不予认证的事项,应当拒绝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 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 人民法院受理公证纠纷案件的范围

· 当事人委托代办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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