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160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后必须做出出具公证书或者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出具公证书与不予办理公证是确保公证职能发挥的关键。公证是国家证明权的运用,公证书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公证书一旦出具,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公证书的质量还影响着公证机构的形象以及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

  关于出证条件,概括而言,有以下两点:一是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二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真实”即符合客观事实,“合法”,即合乎现行法律规定。“充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某一事实。在审查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时,不仅要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还要将相关证据联系起来,看其能否组成证据锁链,能否充分证明某一事实,从而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在审查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公证法的规定,必须结合民商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公证程序规则》对以下几类公证事项的出证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证机构审查的方式、方法

· 公证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

· 公证机构的核实权

· 公证机构非证明业务的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6843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