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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489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格式所出具的、证明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机构通过出具公证书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证明,从而为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公证效力即具体体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出具是公证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公证书要具有法定效力,不但其内容要真实、合法,而且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体现国家法律尊严的同时保障其文书质量。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从公证书格式、落款、出具时间、文字等方面规定了其应具备的形式要件。
1.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5)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2.公证书的制作要求
(1)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2)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