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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及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450
一、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一)办证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即按我国法律规定十五个正常工作的日子,而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内。
(二)办证期限的计算方法。办证期限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公证书之日止,但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受理公证申请之日”是指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而接受公证申请的日期。受理后公证机构应发给公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出具公证书之日”即公证书上的落款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办证期限为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公证书之日止十五个工作日。但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不可抗力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等。需要注意的是,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是不断进步和提高的,认知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以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现在或将来可能成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因时而异。
(2)补充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并经受理后,证明材料不一定齐全,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在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需要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此时,由于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充分,不符合出证条件,不能出具公证书。
二、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出具日期一般为公证机构审批人或者主办公证员签发日期,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的生效日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1)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2)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3)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4)招标、拍卖、抽签、开奖活动、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书自公证员在活动现场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 公证机构的核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