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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受理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047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某一法律事实会导致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在公证法中,则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应予以拒证。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意见不一致。如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司章程公证时,如果对合同条款或公司章程的条款尚未达成一致,仍处于协商的过程中,或者虽达成协议但对条款理解有歧义,都属于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此外,在申请财产赠与公证时,如果财产为共有财产,而共有人对赠与意见不一致的,也属于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若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证明对象尚不确定,公证机构无法办理公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 公证当事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 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及公证管辖

·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规定

· 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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