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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127  
  

  1.公证机构接到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 当事人委托代办公证的规定

· 公证当事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 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及公证管辖

· 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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