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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1535
公证机构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公证机构成立并获得办理公证事项的资格。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设立主义,设立公证机构除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公证证明活动。
1.审核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5)开办资金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3.办理流程。
(1)受理。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县司法局、不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市辖区司法局。
(2)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3)备案。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4)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 公证机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