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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2522
一、公证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是指在公证机构担任领导并担负责任的人,包括公证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根据公证法第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证员职务,才能保证他们掌握与担任这一职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二是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也就是说,这些人员除了具有公证员资格外,还应当在公证机构执业达到三年以上。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程序
首先,由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即包括公证员在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照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内部酝酿、投票等程序和方式从本公证机构内部推选出本机构的负责人人选。其次,在推选出负责人后,报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认为公证机构的推选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应当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将核准的情况逐级报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备查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公证机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