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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1581
根据公证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名称是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的显著标志。“公证”是专有名词,只能由公证机构专门使用,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使用。公证机构成立后,对自己的名称享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有固定的场所。固定场所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办公场所,包括自有的场所和租用的场所。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公证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公证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拥有固定的场所可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果一个公证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则不能给社会大众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其公信力就会打折扣。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体,公证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公证员,才能对外开展业务。拥有两名公证员是设立一个公证机构的最低标准,低于两名公证员,公证机构不得设立。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有必要的资金是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有利于保障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购买独立办公房、公证书专用纸保管用房、电脑、办公用车等。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一个有着较好的资信的公证机构,能够更加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其公信力得到提高。不具备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资金的公证机构不得设立。
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此外,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 公证机构的性质
· 公证机构办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