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209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更没有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然建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但仍未直接采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使用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义务的承担者。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并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且人合性较强,结合《公司法》第18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排除了“所占股份比例多少”、“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例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尤其是公众性的上市公司,由于一般股东人数众多,且流动性较大,要求全部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解散后的组织清算义务,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众多的小股东,他们往往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谈不上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问题,甚至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常常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因此,让小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也有失公允。结合《公司法》第18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负有在公司解散后及时确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目的来看,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对于控股股东而言,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在股东大会上其对公司重大决策及董事选举实质上都拥有控制权。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实际上只有控股股东才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对公司发生支配性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应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事实上清算组能否及时组成,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以至清算组成立后能否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均受到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和影响。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基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性地位及影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控股股东明确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应当注意的是,实际控制人不是清算义务人。理论上公司控制权掌握在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手里,但是在现代商业环境下,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鉴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况比较复杂,且难以具体明确,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未直接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当然,公司解散后,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者无法清算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理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范围

·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之四: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之三:清偿债务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436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