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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2281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破产法典,如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由破产清算制度与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制度两方面的法律构成。有的国家的立法将这些法律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如我国;有的国家则对之分别立法,如日本。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也包括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债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等)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原则、特点加以适当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由于破产法的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需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社会制度的保障。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部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破产界限(判断企业破产的标准)

· 破产案件的管辖

·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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