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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129
公司解散时,应当收取各种债权,清偿各种债务。当公司的财产大于公司的债务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清算组应当继续进行清算工作。然而公司解散时,公司的财产并不总是大于公司的债务,也有可能少于公司的债务。当公司的财产少于公司的债务时,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又由于公司在清算期限内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无法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已经无法挽回损失。事实上,此时的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的界限。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原则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考虑到,追求效率是公司清算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一方面,可以将其给各方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竞争中不再具有活力的公司,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尽快消灭既成法律关系,打破旧的公司形式,将原公司名下集合的各种生产要素和其他有效的社会资源解放出来,通过资本市场的优化组合,重归生产要素市场,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因此,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当然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由于破产程序的费时、费力、费钱,其所获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时协商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设置了公司强制清算中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机制。即: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这个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清算效率的追求,即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债务的清偿以尽快了结清算程序,节约经济成本,同时实现破产程序下解决的公平受偿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仅就进入司法程序的强制清算中的协商作出了规定,自行清算因自始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未作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只要不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又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适用上述协商机制应该不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分别不同情形,作以下处理:
(1)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后,继续清算程序。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继续清算程序。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