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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之一: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091
(1)催告债权人。公司清算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清理和了结公司的对外债务,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利清偿债务。清算组成立后,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应当从成立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应当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事项,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规定,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登记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从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的产生日期、性质、数额和到期日期等事项,并提供如债券、借据或者其他债权凭证之类的证明材料。公司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
(3)债权异议的处理。债权登记造册后,清算组主要审查申报的债权的形成原因、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数额、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等。审查后,制作债权确认登记册,记载审查有效的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赋予了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对清算组核查债权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对,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对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对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诉讼中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没有明确说明公司清算时债权人能否对清算组核定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债权人应该是既可以对自身的债权又可以对他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自身债权提出异议是对其权利的直接保护。因为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性质、数额是清算分配的唯一依据,若核定内容与实情不符,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程度。而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却是对其权利的间接保护。因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后,其责任财产是一定的,清算组对他人债权性质的误核和对债权数额的多核都有可能侵害到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4)遗漏债权的补充申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这里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没有结束之前,公司的债务还处于不明确之中,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此时对公司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会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为维护公司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在申报债权期限结束之前,清算组不得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 清算组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