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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之二: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088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
清算方案的确认分为股东自行确认和司法确认两大类:
(1)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为主体确认,为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相关股东承担。清算方案应当由清算组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报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股东大会确认。
(2)通过司法程序清算的,则清算方案的确认权在法院。而且,清算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任务;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司法清算包括两大类型,当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按照清算方案处置;当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则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该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以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清算方案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清算组不能执行。如果清算组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清算组应当对股东或者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