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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544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即破产程序开始前;二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未开始履行、双方均已开始履行但是均未履行完毕、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但是未履行完毕同时另一方尚未开始履行这三种情形。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上述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管理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解除合同。

  在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催告权。即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管理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期限及相关规定

·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破产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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