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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之三:清偿债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045
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大于公司所欠债务,并且能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5)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