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2-26 浏览量:12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2-24
【实施日期】2024-12-24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上一篇: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