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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拍卖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5 浏览量:1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一规定,以拍卖方式出卖租赁房屋,不论是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而出卖,还是出租人自己出卖,只要是拍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就统一适用这样的方法,即出租人以拍卖的方式出卖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拍卖行都有义务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未能在拍卖前5日履行通知义务,使承租人丧失了竞价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可认为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