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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扩建费用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5 浏览量:1520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扩建行为是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其已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标志。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现实中,扩建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因可能有出租人过错、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过错以及双方均无过错等多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应上述不同原因,扩建费用承担应按根据过错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单纯出租人存在过错的,承租人的扩建费用损失应由有过错的出租人承担;
(2)单纯承租人存在过错的,其扩建费用损失由其自担;
(3)双方均有过错的,扩建费用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按照过错承担;
(4)双方均无过错的,则按公平原则,由出租人、承租人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