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4   浏览量:1511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享有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级差地租的形成并没有任何付出,而是由于国家投资而形成,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国家对于费用的收取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两种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即房屋所有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时,其租金收益实际上包含了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这部分即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2.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要求。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也没有取得相应土地收益,因此也就无须上缴土地收益。

  二、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规定,在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房屋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与预付款

·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其限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8865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