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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买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4 浏览量:1359
共有房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于一幢在实物上未作区分的房屋拥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不同的共有形式的房屋的处分条件有所不同。
1.按份共有房屋的买卖
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也就是说,按份共有房屋的买卖,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这里的份额不是实物上的份额,而应当理解为价值上的份额。
2.共同共有房屋的买卖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卖需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当然,上述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