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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代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3   浏览量:1153  
  

  商品房销售代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拥有者将物业销售业务委托专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范。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3)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4)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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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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