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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59  
  

  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申报,是指房地产权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将买卖价格向国家指定机构申报,以利于有关的国家机构掌握作为政府征税和交纳各项手续费用主要依据的房地产价格,保障国家税收,并且了解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具体而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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