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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1   浏览量:2679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是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将过去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单一行政划拨体制,转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方式并存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行政划拨制度是将原国有土地经过划拨给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将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再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国家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制度;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在不改变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期限可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状况补交地价。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的内涵是: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所谓“有偿、有限期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限期出让,具体讲,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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