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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1   浏览量:2168  
  

  房地产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贯彻实施房地产法时应遵循的普遍准则。是房地产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充分发挥房地产法整体调节作用的保障。

  1.土地公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主要目的就是要坚持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制,维护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土地不可再生,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国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开发与利用,坚决贯彻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制止一切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耕地是人们基本生活的本源,对耕地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尤其是要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补偿制度。

  3.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土地资源就其自然形态本身来说,并不具有价值,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过开发利用,凝结了人类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土地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受着商品价值规律的支配,使它变成一种有价值的自然资源。然而在计划经济的年代,行政手段无偿、无期限划拨、调剂土地,排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土地使用价值的商品化未能得到发挥,因此要进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无偿、无期限、不可流动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为有偿、有期限、可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

  4.促进房地产商品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价值经济,重在对物的利用,实现物的最大价值,增加社会财富。因此,促进房地产商品化是房地产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和其他一系列房地产法规、条例和政策都一再强调要实行土地、住宅的商品化、货币化,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和商品房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房地产商品化主要通过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和实行住宅的商品化表现出来。

  5.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则

  发展居民住宅是房地产的主要任务,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它应当被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住房消费的需求,改变居民缺房或居住条件差,同时大量成品套房无人购买的现象,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使之早日进入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前列。

  6.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也是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各项建设的依据。城市规划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协调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 房屋征收制度

· 房地产权利人的纳税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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