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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情形及出庭的任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6   浏览量:901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二审案件有两种:(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决定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上述两种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也是法定职责的体现。

  首先,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其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二、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5)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四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处理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及其行使的期限和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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