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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范围及提出上诉的理由与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4   浏览量:1046  
  


  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

  一、上诉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这些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法律对他们的诉讼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至于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当事人地位,但未赋予刑事上诉权,对于刑事裁判无权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不能请求抗诉。

  (一)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有独立的上诉权。“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其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辩护人”是指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内容,只限于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

  二、提出上诉的理由

  上诉的理由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上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受剥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即对所有被告人,不论犯什么罪,罪轻还是罪重、认罪态度好或恶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都不影响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其权利的行使,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剥夺。被告人只要“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就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不受上诉理由是否充分等限制。而且,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即具法律效力,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三、提出上诉的期限

  上诉的期限,是指上诉人提出抗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超出这个期限,如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的情况,并没有人民法院认定的合理理由,提出的上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上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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