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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876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报人应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对丧失的票据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申报人多为善意的持票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均不是利害关系人。
(2)申报人的权利申报必须向作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申报人仅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3)申报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提出申报。如果申报人在公告期内因故未作出申报的,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可申报权利,并且此时的申报权利与公告期间的申报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原则。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该裁定,停止支付通知失去效力,支付人可以向持票人履行义务。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在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可以提出票据返还之诉或确认票据权利之诉,申报人可以提出票据付款请求权之诉,这些案由整体上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未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作出公示催告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其前提条件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如生病、水灾等;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必须在符合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