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孳息是指原物所生之利益,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
留置权人对其收取的留置物的孳息,并不当然取得其所有权,仅能以收取的留置物孳息抵偿其债权。收取的孳息为金钱的,可以直接以该金钱抵偿债权;孳息为非金钱的,留置权人应当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取偿的方法,抵偿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人收取的留置物孳息,又成为留置权标的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受权,对收取的留置物孳息产生的孳息,也有收受权。因为留置权人收取的留置物孳息,又成为留置权标的物,则留置权人对该孳息享有占有权与优先受偿权,并负有保管的义务;留置权丧失对收取的留置物孳息的占有,其对留置物孳息享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充抵主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转质权的规定